问:我在美国某公司驻京代表处工作,是由北京某外事服务公司为我办理的雇员证。每月我只从外事服务公司领到一份很低的工资,而从代表处却可领到一份数额较大的工资。 虽然我的收入可观,可每天的工作量也是真够多的。工作经常压得我星期天不能休息。而且,平常每天都得加三四个小时的班。最令我感到不公的是,代表处不另付加班工资。 首席代表对我要求享受加班工资的要求予以拒绝。我又找到外事服务公司,得到的答复是:你的加班工资,不归我们管。现在我准备就加班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有一个问题没有搞清:我是应该告代表处,还是应该告外事服务公司?谁才是该争议案件的被诉人呢?
答: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聘用中国雇员。代表处要想使用中国的劳动者,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向其派入中国雇员,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它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中国公民也不得私自或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代表处从事工作。
代表处用人的正确途径应该是:代表处与外事服务单位签订劳务输入输出协议;外事服务单位招聘中国雇员,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雇员证;外事服务单位按照劳务输入输出协议将聘用的中国雇员派往代表处工作。
可见,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而与代表处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中国雇员若在工作中与代表处发生纠纷,则应该由外事服务单位出面与代表处按照它们之间的劳务输入输出协议予以解决;而当中国雇员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找外事服务单位协商解决,或以外事服务单位为被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而不能以代表处为被诉人提起仲裁。因为中国雇员是与外事服务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与代表处没有劳动关系。又因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指申诉人或被诉人)必须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否则,他(它)就不具备充当劳动仲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您应当以外事服务公司为被诉人,而不能以代表处为被诉人,提起仲裁申请。
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左祥琦